甲對乙享有50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后到期的7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有( )。
A: 乙對丁的7000元債權
B: 乙對戊的8000元債權
C: 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
D: 乙對丙的5000元債權
(1)選項A:乙對丁的債權沒有到期;(2)選項B:賭債不屬于合法債權;(3)選項C:此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