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有限責任公司共有股東4人,股東劉某為公司執行董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的情形下,劉某可以行使的職權是( )。
A: 決定公司的投資計劃
B: 否決其他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行為的效力
C: 決定聘任公司經理
D: 決定公用的利潤分配方案
(1)選項C: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的職權(聘任公司經理屬于董事會的職權);(2)選項AD:屬于股東會的職權,執行董事無權行使;(3)選項B: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無需股東會決議通過,更談不上由執行董事來否決其他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行為的效力。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