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中,可用于設立權利質押的有()。
A: 建設用地使用權
B: 倉單
C: 動產所有權
D: 應收賬款
本題考查權利質押的概念。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答案選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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