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因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在一定情形下,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各項中,屬于該情形的有( )。
A: 股東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
B: 股東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C: 股東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
D: 股東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解析】根據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前面所述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考點】股東訴訟的相關規定
答案選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