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會團體與某私立學校共同出資設立一合伙企業,經營文具用品。兩年后,因經營虧損,該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下列關于各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
A: 該社會團體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B: 該私立學校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C: 該社會團體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D: 該私立學校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析】(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某社會團體”只能作為有限合伙人,所以該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在本題中,該有限合伙企業只有兩個合伙人,“某私立學校”只能作為普通合伙人。(3)該社會團體作為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私立學校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考點】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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