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2009年度通過民政部門向貧困地區捐贈50萬,直接向某大學捐款10萬元,均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該企業當年實現利潤總額40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定,該企業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 )萬元。
A: 400
B: 412
C: 460
D: 435
企業通過民政部門向貧困地區捐贈屬于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的部分可以扣除。扣除標準=400×12%=48(萬元)。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50-48=2(萬元)。直接向學校的捐款不允許扣除,應該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0+2+10=412(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