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甲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召開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該公司董事的是( )。
A: 張某,因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已逾6年
B: 吳某,原系乙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因其個人責任導致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已逾5年
C: 儲某,系丙有限責任公司控股股東,該公司股東會決策失誤,導致公司負有300萬元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
D: 楊某,原系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個人責任導致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逾2年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選項A);(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選項B);(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選項D);(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選項C所述情形是公司負債,而非個人負債)。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