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趙某、劉某、鄭某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后趙某因個人原因對張某負債100萬元,且其自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張某欠甲企業50萬元,下列關于張某對趙某債權實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張某可請求將趙某從甲企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B: 張某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 張某可以其對趙某的債權抵銷其對甲企業的債務
D: 張某不可代位行使趙某在甲企業中的權利
【解析】(1)選項AB: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2)選項CD: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