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四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下列條款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 甲、乙、丙、丁的出資比例為4:3:2:1
B: 合伙企業事務委托甲、乙兩人執行
C: 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D: 對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的表決方法
【解析】(1)選項A: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出資比例由合伙協議自由約定;(2)選項B: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可以約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但有限合伙企業只能由普通合伙人執行企業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企業事務;(3)選項C:普通合伙企業由所有的合伙人對所有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4)選項D: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