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借款期滿后,甲公司無力償還借款本息,此時甲公司對丙公司享有到期債權20萬元,卻不積極主張,乙銀行擬行使代位權,下列關于乙銀行行使代位權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乙銀行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
B: 乙銀行應自行承擔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C: 乙銀行行使代位權應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D: 乙銀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義行使對丙公司的債權
【答案】BCD【解析】本題考核代位權的具體運用。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