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公司章程對臨時股東大會召開未作特別規定的,下列情形中,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是( )。
A: 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人數為7人,現實有董事5人
B: 乙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股本總額為6000萬元,目前未彌補的虧損為1600萬元
C: 持有丙股份有限公司12%股份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D: 丁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本題考查股東大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選項A,實際董事人數占公司章程規定人數比例=5/7>2/3,表述錯誤;選項B,未彌補的虧損占實收股本總額的比例=1600/6000<1/3,表述錯誤;選項D,應當是“監事會”提議召開,表述錯誤。因此,本題選項C正確。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