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合伙人除名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應當自除名決議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B: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提出異議的,除名決議不生效
C: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D: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事由的自動除名,無需經合伙人決議
本題考查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選項D錯誤),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選項C正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選項B錯誤);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選項A錯誤),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