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繼承人只有乙(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關于乙繼承甲的合伙財產份額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A: 乙可以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B: 乙只能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C: 乙因繼承而當然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D: 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繼承而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解析】(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的資格。(2)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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