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 5 月,趙某、錢某、孫某共同出資設立甲有限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趙某為普通
合伙人,出資 20 萬元,錢某、孫某為有限合伙人,各出資 15 萬元。2012 年,甲企業向銀行借款 50 萬元,該借款于 2015 年到期。2014 年,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趙某轉變為有限合伙人,孫某轉變為普通合伙人。2015 年,甲企業無力償還 50 萬元到期款,合伙人就如何償還該借款發生爭議。下列關于趙某、錢某、孫某承擔述 50 萬元借款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趙某、孫某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 孫某應承擔有限責任
C: 趙某應承擔有限責任
D: 錢某應承擔有限責任
本題考核有限給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后責任的認定。
本題中,銀行借款 50 萬元是趙某和孫某兩人轉變性質之前發生的企業債務。孫某目前為普通合伙人,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的企業債務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選項 B 錯誤);趙某目前是有限合伙人,但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的企業債務仍然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選項 C 錯誤);錢某一直是有限合伙人,對企業債務僅承擔有限責任,選項 AD 正確。
答案選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