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享有50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后到期的7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000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有( )。
A: 乙對丁的7000元債權
B: 乙對戊的8000元債權
C: 乙對丙的10000債權
D: 乙對丙的5000元債權
(1)選項A: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2)選項B: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3)選項C: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