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劉、關、張三人分別出資2萬元、2萬元、1萬元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并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損益。8月,甲合伙企業為乙企業的借款提供擔保;12月因乙企業無償債能力,甲合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為乙企業支付1萬元。12月底,劉提出退伙要求,關、張同意,經結算,甲合伙企業凈資產3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應退還劉的財產數額是()。
A: 2萬元
B: 1.2萬元
C: 1萬元
D: 0.8萬元
【解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因此,劉某在退伙時應退還的財產份額為3×2/5=1.2(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