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的有( )。
A: 普通合伙人甲在執行事務中有貪污合伙企業財產的行為
B: 普通合伙人乙未履行出資義務
C: 普通合伙人丙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D: 普通合伙人丁參加了另一同類營業的合伙組織
【解析】(1)選項C:屬于當然退伙;(2)選項AD:屬于執行合伙事務時不正當行為。
答案選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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