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當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下列人員中,應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有()。
A: 有限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B: 有限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退伙的有限合伙人
C: 有限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
D: 不參加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普通合伙人
【解析】(1)選項A: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選項B: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選項C: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選項D: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論是否執行企業事務,均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案選 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