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錢、潘、劉共同投資設立了一個有限合伙企業,其中汪、錢為普通合伙人,潘、劉為有限合伙人。后該合伙企業因經營不善,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有()。
A: 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該合伙企業破產
B: 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償全部債務
C: 債權人只能要求汪、錢清償全部債務
D: 如果該合伙企業被宣告破產,則汪、錢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析】(1)選項ABC: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2)選項D: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案選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