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托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共同受托人之一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托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B: 第三人對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托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C: 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半數以上共同受托人的意見處理
D: 共同受托人應當共同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托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
本題考查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選項A錯誤。第三人對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對其他受托人同樣有效,選項B錯誤。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信托事務,意見不一致時,按信托文件規定處理,選項C錯誤。原則上,共同受托人應當共同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規定對某些具體事務由受托人分別處理的,從其規定,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