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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判斷題】

民族自治地方有關調整經濟關系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我國經濟法的淵源之一。( )

A: 正確

B: 錯誤

答案解析

[解析]經濟法的淵源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國際條約、協定。

答案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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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 某服裝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兒童服裝、成人服裝及服裝技術培訓業務(該服裝廠經批準取得了相關培訓資質)。2020年6月有關資料如下: (1)接受某演出單位委托,定制某型號兒童服裝,向該演出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1 190 000元。服裝廠自某批發市場購買棉花一批用于生產專用布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注明價款為565 000元。 (2)接受某企業委托,加工一批高檔成人服裝,由委托方提供布料等,成本為280 000元。 收取加工費和代墊輔料款,向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200 000元。 (3)向某拖布企業銷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取得含稅收入13 000元。 (4)當月購買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51 000元;當月購進原材料發 生不含稅運費20 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為銷售經理配置了小汽車一輛,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注明稅額為17 000元。 (5)月末盤點庫存時發現上月外購原材料因保管不善潮濕霉爛,成本為15 700元,不考慮 運費成本。 (6)當月購置小型設備一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1 360元。 本月取得的相關票據符合稅法規定,并在當月通過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下列收入應計入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是( )。 2、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業局舉報某地村民高某毀林采礦。3日后,市林業局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調查,縣政府接函后當日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和縣安監局三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理此事。三部門遂展開調查,并與高某溝通后形成處理意見:要求高某合法開采。2013年9月,又有人舉報高某,稱高某又在非法采礦,不少林木被毀,當地生態遭到破壞。2013年10月,三部門經調查,向高某共同發出通知:責令高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并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高某不服,認為自己采礦前履行了必要的許可程序,采礦手續合法、齊全,三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充分,說其毀林缺乏事實依據,于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有關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3、(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形鎖進人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執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4、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業局舉報某地村民高某毀林采礦。3日后,市林業局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調查,縣政府接函后當日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和縣安監局三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理此事。三部門遂展開調查,并與高某溝通后形成處理意見:要求高某合法開采。2013年9月,又有人舉報高某,稱高某又在非法采礦,不少林木被毀,當地生態遭到破壞。2013年10月,三部門經調查,向高某共同發出通知:責令高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并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高某不服,認為自己采礦前履行了必要的許可程序,采礦手續合法、齊全,三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充分,說其毀林缺乏事實依據,于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有關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形鎖進人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執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6、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業局舉報某地村民高某毀林采礦。3日后,市林業局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調查,縣政府接函后當日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和縣安監局三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理此事。三部門遂展開調查,并與高某溝通后形成處理意見:要求高某合法開采。2013年9月,又有人舉報高某,稱高某又在非法采礦,不少林木被毀,當地生態遭到破壞。2013年10月,三部門經調查,向高某共同發出通知:責令高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并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高某不服,認為自己采礦前履行了必要的許可程序,采礦手續合法、齊全,三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充分,說其毀林缺乏事實依據,于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有關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7、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業局舉報某地村民高某毀林采礦。3日后,市林業局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調查,縣政府接函后當日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和縣安監局三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理此事。三部門遂展開調查,并與高某溝通后形成處理意見:要求高某合法開采。2013年9月,又有人舉報高某,稱高某又在非法采礦,不少林木被毀,當地生態遭到破壞。2013年10月,三部門經調查,向高某共同發出通知:責令高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并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高某不服,認為自己采礦前履行了必要的許可程序,采礦手續合法、齊全,三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充分,說其毀林缺乏事實依據,于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有關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8、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業局舉報某地村民高某毀林采礦。3日后,市林業局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調查,縣政府接函后當日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和縣安監局三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理此事。三部門遂展開調查,并與高某溝通后形成處理意見:要求高某合法開采。2013年9月,又有人舉報高某,稱高某又在非法采礦,不少林木被毀,當地生態遭到破壞。2013年10月,三部門經調查,向高某共同發出通知:責令高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并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高某不服,認為自己采礦前履行了必要的許可程序,采礦手續合法、齊全,三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充分,說其毀林缺乏事實依據,于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有關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9、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業局舉報某地村民高某毀林采礦。3日后,市林業局致函當地縣政府,要求縣政府調查,縣政府接函后當日召開專題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縣林業局、縣礦產資源管理局和縣安監局三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理此事。三部門遂展開調查,并與高某溝通后形成處理意見:要求高某合法開采。2013年9月,又有人舉報高某,稱高某又在非法采礦,不少林木被毀,當地生態遭到破壞。2013年10月,三部門經調查,向高某共同發出通知:責令高某立即停止違法開采并限期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對被破壞的生態進行整治。高某不服,認為自己采礦前履行了必要的許可程序,采礦手續合法、齊全,三部門的調查工作不充分,說其毀林缺乏事實依據,于是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下列有關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10、2x14年1月1日華東公司以增發公允價值為14500萬元的自身普通股股票作為對價購入華西公司原股東持有的華西公司100%的凈資產,對華西公司進行吸收合并。合并當日,華西公司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可辨認凈資產賬面價值為10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4000萬元,其差額為一項土地使用權所導致,原合并各方在合并前無任何關聯方關系。假定該項合并符合稅法規定的免稅合并條件,華西公司原股東選擇免稅合并進行稅務處理。合并當日,華西公司存在合并以前期間發生的未彌補虧損600萬元,華東公司在購買日預計未來期間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未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x15年6月30日,華東公司取得新的信息表明相關情況在購買日已經存在,預期華西公司在購買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華東公司和華西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25%。不考慮其他因素,華東公司因吸收合并華西公司形成的商譽在2x15年6月30日財務報表中列示的金額為()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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