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甲公司收購中國境內乙公司部分資產,價款為100萬美元,并以該資產作為出資與丙公司于2004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購買金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2004年6月30日一次支付100萬美元
B: 2004年6月30日支付50萬美元,2005年3月30日支付50萬美元
C: 2004年9月30日支付80萬美元,2005年6月30日支付20萬美元
D: 2005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萬美元
[解析]根據規定,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構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選項A在3個月內一次支付了全部購買金,是符合規定的;選項B在6個月內沒有支付60%,因此是錯誤的;選項C的總期限超過了1年,是不符合規定的;選項D一次支付的出資期限不符合規定。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