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以信件發出要約,信件未載明承諾開始日期,僅規定承諾期限為10天。5月8日,陳某將信件投入信箱;郵局將信件加蓋5月9日郵戳發出,5月11日,信件送達受要約人李某的辦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內容。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該承諾期限的起算日為( )。
A: 5月18日
B: 5月9日
C: 5月11日
D: 5月15日
[解析]本題考核承諾期限的計算。根據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本題中,由于信件的落款中未載明日期,那么應該按照“郵戳”日期作為承諾的開始時間。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