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債務人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發生的抗辯,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該類事由有( )。
A: 票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B: 票據債務人的簽章被他人假冒
C: 票據背書不連續
D: 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
本題考核對物抗辯的情形界定。 根據規定,具體對物抗辯的主要情形涉及: 1.票據行為不成立(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選項 A);無權 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背書不連續(選項 C);持票人 的票據權利有瑕疵等);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 5.票據上有偽造(選項 B)、變造情形。 【注意】票據上未記載出票地,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因此這 不影響票據效力,不構成抗辯事由。
答案選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