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一臺大型設備,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約定檢驗期。該設備運回后,甲公司即組織人員進行檢驗,未發現質量問題,于是投入使用。至第3年,該設備出現故障,經反復查找,發出該設備關鍵部位存在隱蔽瑕疵。該設備說明書標明質量保證期為4年。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乙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 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未收到甲公司有關設備質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該設備質量應視為合格,乙公司不承擔責任
B: 乙公司在2年內未收到甲公司有關設備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該設備質量應視為合格,乙公司不承擔責任
C: 該設備說明書標明質量保證期為4年,故乙公司應承擔責任
D: 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未約定質量檢驗期限,都有過錯,應分擔責任
[解析]根據規定,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應當對收到的標的物及時進行檢驗,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本題中,該設備說明書標明質量保證期為4年,乙公司應承擔責任。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