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支付貨款一周后乙交付貨物。甲未在約定日期付款,卻請求乙交貨。根據《民法典》規定,對于甲的請求,乙可以行使的抗辯權是( )。
A: 不安抗辯權
B: 先訴抗辯權
C: 同時履行抗辯權
D: 后履行抗辯權
本題考查后履行抗辯權。
選項AD,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甲)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乙)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題中,所述事例符合“后履行抗辯權”的定義,因此選項D當選,雙務合同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選項AC排除;
選項B,本題考查雙務合同的抗辯權,因此可直接排除選項B(先訴抗辯權適用于一般保證)。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