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共9名,監事會成員共3名。下列關于該公司董事會召開的情形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A: 經2名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B: 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3名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履行職務
C: 經2名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D: 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并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兼職
【解析】(1)選項AC:經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至少3名董事)或者監事會(2名監事不行)提議,可以召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2)選項B:董事長、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會議。在本題中,4名董事不足董事會人數的半數。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