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劉某、鄭某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后趙某因個人原因對張某負債100萬元,且其自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張某欠甲企業50萬元,下列關于張某對趙某債權實施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張某可請求將趙某從甲企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B: 張某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 張某可以其對趙某的債權抵銷其對甲企業的債務
D: 張某不可代位行使趙某在甲企業中的權利
本題考核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根據規定,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選項A正確);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選項B正確);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選項C錯誤);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選項D正確)。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