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趙某、錢某、孫某共同出資設立甲有限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趙某為普通合伙人,出資20萬元,錢某、孫某為有限合伙人,各出資15萬元。2012年,甲企業向銀行借款50萬元,該借款于2015年到期。2014年,經全體合伙人同意趙某轉變為有限合伙人,孫某轉變為普通合伙人。2015年,甲企業無力償還50萬元到期款,合伙人就如何償還該借款發生爭議。下列關于趙某、錢某、孫某承擔述50萬元借款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趙某、孫某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 孫某以15萬元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C: 趙某以20萬元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D: 錢某以15萬元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本題考核有限給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后責任的認定。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錢某依舊是“有限合伙人”,故錢某以15萬元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答案選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