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持有甲有限責任公司10%的股權,該公司未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楊某發行公司執行董事何某(持有該公司90%的股權)將公司產品低價出售給其妻子開辦的公司,遂書面向公司監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過問。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楊某采取的下列行為中,可以有效保護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是()。
A: 提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解除何某的執行董事職務
B: 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回自己的股權
C: 以公司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D: 以自己的名義對何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解析】(1)選項A: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但楊某只有10%的股權,不可能使股東會作出解除何某執行董事職務的決定;(2)選項B: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權的回購請求權包括三種情形,本題不符合法定條件;(3)選項CD: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