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劉、關、張三人分別出資2萬元、2萬元、1萬元設立甲合伙企業,并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損益。8月,甲合伙企業為乙企業的借款提供擔保;12月因乙企業無償債能力,甲合伙企業承擔保證責任,為乙企業支付1萬元。12月底,劉提出退伙要求,關、張同意,經結算,甲合伙企業凈資產3萬元。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應退還劉的財產數額是( )。
A: 2萬元
B: 1.2萬元
C: 1萬元
D: 0.8萬元
劉占公司合伙份額份額40%,退伙時按凈資產計算退還資產額。3萬*40%=1.2萬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