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某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為有限合伙企業,其有限合伙人陳某的下列行為中,不違反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未經授權代表該基金對外簽訂合同
B: 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C: 對該基金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D: 參與選擇承辦該基金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人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選項BCD均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答案選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