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考試中《經濟法》在這個科目,在備考時就是需要多家記憶和理解記憶的科目。考生在備考時要在平時多用功,多去記憶,用早起、睡前時間去背誦《經濟法》的知識點是很有用的。下面小編也為大家準備了一些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一、法律行為
1、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2、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只能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以及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其他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實施。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 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必備要件:①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②是不確定的事實,③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④是合法的事實;⑤不與行為的內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
5、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法律行為的種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6、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①受欺詐的:受欺詐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但“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當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②受脅迫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 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③乘人之危: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
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