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科目主要是考察考生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記憶能力,考生們在備考期間應該多做習題,不僅可以檢驗自己的學習成果,也是在無形中又鞏固了一遍知識,加深了記憶。下面是一些關于中級會計經濟法的真題,考生們可以自己嘗試做一下哦。
1.甲公司欠乙公司 30 萬元貨款,一直無力償付。現與甲公司有關聯關系的丙公司欠甲公司20萬元且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棄對丙公司的債權。對于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乙公司擬行使撤銷權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乙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丙公司償還乙公司 20 萬元
B 乙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放棄債權的行為
C 乙公司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由丙公司承擔
D 乙公司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甲公司放棄債權的 2 年內行使撤銷權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保全措施撤銷權。選項 AB:因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選項 C: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選項 D: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 5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趙某、錢某、孫某三人共同出資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下稱“甲企業”)。趙某個人欠李某 50 萬元,無力償還,李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 自行接管趙某在甲企業的財產份額
B 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 留置甲企業委托李某修理的一輛汽車
D 代位行使趙某在甲企業的權利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人的債務清償。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