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的經濟法科目是三門考試科目中相對來說最為簡單的一門,主要是因為內容比較通俗易懂,但是所要記憶的內容也很多,而且很多條文比較類似,容易記混淆,所以在備考過程中,要加強習題的練習,經常檢驗和總結。下面是一些經濟法的單選真題練習,同學們可以嘗試做一下,檢驗自己的學習成果。
1.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人員中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是( )。
A.財務負責人
B.獨立董事
C.總經理
D.職工代表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不得兼任監事的情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2.楊某入伙時甲普通合伙企業負債 30 萬元,楊某退伙時甲企業已負債 80 萬元。后甲企業解散,尚欠 100 萬元不能清償。關于楊某對甲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下列 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楊某對其退伙前的 80 萬元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楊某對其入伙前的 30 萬元債務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楊某已退伙,不再對甲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D.楊某對甲企業解散時的 100 萬元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后的責任承擔問題。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事項中,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不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
A.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B 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C 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D 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