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級會計考試大綱已發布,今年《經濟法》第3、4、5、8章變動比較大,其他章節變動較小,來一起看看吧。
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大綱變化
第一章:主要是刪除了指定代理;新增代理、仲裁、訴訟、訴訟時效的概念。
第二章:主要是精簡表述,刪除對股票發行價格分類的表述;刪除對監事會、上市公司的概念表述,實質性內容沒有變動。
第三章:刪除: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調整:章名改為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新增:合伙企業的概念及分類、合伙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第四章:“保監會”修改為“銀保監會”,上市公司收購權益披露中權益變動的披露方式改為權益變動的披露文件。新增: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股份發行中在科創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條件、上市公司收購進行權益披露的時間、上市公司收購中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的具體內容、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制、當事人不得解除的保險合同、重復保險的分攤制度及物代位制度。刪除:證券上市中持續信息公開。
第五章:新增: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內容、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最高額抵押權的行使、留置權的成立要件和消滅。買賣合同的效力修改為買賣合同概述。
第六章:刪除增值稅以增值額和投入產出計算的公式,新增: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和冬奧會和冬殘奧會贊助的稅收優惠。
第七章:刪除企業所得稅的特點;新增鼓勵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
第八章:刪除預算編制的時間和基礎、法律責任、政府采購程序中有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新增:預算編制的方法和程序、商標注冊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