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收入退還書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將已征收入庫的稅款、基金、費用及其滯納金和罰款等各項收入從國庫退還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代售單位(人)時所使用的一種退款專用憑證。
稅收收入退還書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式樣、省級稅務機關集中印制,發放辦理退庫的稅務機關由稅收會計工作人員填開。
凡是由稅務機關辦理,并從國庫退還的各種款項,不管納稅人(即收款人)是否在銀行開有結算賬戶(即不管是轉賬退還,還是現金退還),均使用稅收收入退還書。該退還書由縣級或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局級領導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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