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交接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1、出納人員將經濟業務處理完畢;
2、將尚未登記賬目登記完畢;
3、編制移交清冊,將要辦理移交的賬簿、印鑒、現金、有價證券、發票、文件、其他物品等內容列清,對未盡事項出書面說明材料。
出納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替人員移交清楚,根據日記賬余額當面點交庫存現金,不得短缺;有價證券要根據備查簿余額進行點收;接交人員按移交清冊點收應由出納人員保管的其他物資等。
出納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要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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