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發生捐贈支出的企業或個人,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第8、9、10條的內容規定,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針對符合享受以上稅收優惠的企業,要求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進行納稅申報;享受以上稅收優惠的個人,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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