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應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應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除了綜合所得外,還包括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綜合所得是指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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