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納稅地點是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落地。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確定。
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并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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