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設事業費即文化事業建設費,其計稅依據為單位提供廣告服務后所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并按照3%的費率進行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繳文化事業建設費費額=計費銷售額×3%。
其中文化事業建設費中的計費銷售額指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繳納義務人需要減除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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