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貧困減免指對存在貧困情況導致其繳納農業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所給予的一種減免稅照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第十九條的內容規定,交通不便、生產落后和農民生活困難的貧瘠山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決定可以減征農業稅。農業稅是國家對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項。
隨著我國稅制結構的改革,為了降低農戶的稅收負擔,以及改善農戶與政府之間的征納關系,我國已經取消了農業稅的課征,且與之相關的政策內容也已經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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