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名單中去除:
1、被注銷或吊銷執業證書;
2、不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3、保薦機構撤回推薦函;
4、調離保薦機構或其投資銀行部門;
5、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
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名單中去除的保薦代表人符合注冊登記要求的,可再次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自去除名單之日起6個月的,應當重新參加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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