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消費行為稅指國家建立初期,對筵席、娛樂、冷食、旅館等特種消費行為課征的,并由消費者負擔的一種稅項,特種消費行為稅都嚴格按照《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的政策內容進行課征,《條例》規定了幅度比例稅率和起征點,并采用從價計征的方式,以適應不同規模城市特種消費程度的差異狀況,以及兼顧部分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隨著稅制結構的發展,我國的特種消費行為稅后來改革為文化娛樂稅,而文化娛樂稅后來也并入了營業稅的課征范圍,目前在經過“營改增”的稅制改革后,我國已經取消了營業稅的課征,并由增值稅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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