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行為共有八種,包括: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費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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