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一國對經常項目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且不允許實行歧視性貨幣安排或者多重貨幣制度,屬于國際金融常用詞匯。經常項目可兌換是一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國后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
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中對基金成員國在可兌換性方面應承擔的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其中包括:避免對經常性支付的限制,各會員國未經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支付和資金轉移施加匯兌限制;不得實行歧視性的貨幣措施或多種匯率措施;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回其它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但要求兌換的國家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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