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行為是“外部行政行為”的對稱。發生于行政組織內部,基于行政隸屬關系,是指只影響行政組織內部事務的措施。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是概括出的概念。如對行政處分不服可以進行申訴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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