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良物稅是地方政府按照《土地改良物稅征收細則》的規定,針對開征土地稅區域的納稅人所計征的一項稅收,《細則》中所提及的土地改良物指附著于土地上的建筑房屋,同時《細則》規定,對營業用房屋按法定價值征收千分之十的稅額;對出租住宅用房屋按其法定價值征收千分之五的稅額,凡征收土地改良物稅的地區均免征房捐。
隨著我國稅制的改革,已經取消了土地改良物稅的課征,同時《土地改良物稅征收細則》也已經廢止并不再沿用相關的細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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