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的區別在于兩者所適用的界定方法不同,納稅人當期期末的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稅額相比較后,其孰低者即為存量留抵稅額;而當期期末的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的留抵稅額相比較后,會根據實際情況將增量的部分或當期期末的留抵稅額作為增量留抵稅額。
其中增量留抵稅額和存量留抵稅額同屬于我國國家稅務機關所推行的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方法的內容,方法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的規定實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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